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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未经许可运花炮最高罚5万

华商报 2013-02-05 11: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李琳)2月1日河南发生因运输烟花爆竹车辆爆炸引起三门峡义昌大桥桥面垮塌事件。西安市公安局2月3日发出通告,严禁私自运输烟花爆竹,严禁用普通客、货车辆运输烟花爆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携烟花爆竹乘车最高罚1000元

通告要求,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违者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金额5万元以上的,或非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个人储存不得超过15公斤

通告明确,销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除夕前10日至农历正月十五期间,其他时间禁止销售。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储存的烟花爆竹不得超过15公斤。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仓库、加油站等重点消防单位的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以内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居民区的楼道、阳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除夕前正月十五后燃放爆竹最高罚500元

农历除夕至农历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私自举办焰火晚会最高罚5万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积极举报非法行为大案15%奖励

市民举报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经查属实的,予以500元奖励;案值重大的,按价值的15%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

西安市公安局:110

市局治安管理局:86751518

公安新城分局:87442836

公安碑林分局:86752110

公安莲湖分局:87278514

公安雁塔分局:86772110

公安未央分局:86757802

公安灞桥分局:86758110

公安长安分局:85294733

公安阎良分局:86202642

公安临潼分局:86758500

公安高新分局:86753998

公安经开分局:86757251

公安站前分局:86753511

周至县公安局:87156110

蓝田县公安局:86758800

高陵县公安局:86759700

户县公安局: 84810110

公安洪庆分局:86776500

公安航天分局:81562330

铁建一支队: 87865098

铁建二支队: 82152805

又讯(记者 陈琳)随着春节即将来临,省安委会昨日下发通知,对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者将加大刑事责任追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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