鄠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西部法制报 2020-06-09 10:46 大字

本报讯(记者刘嘉通讯员彭丹丹)近日,西安市鄠邑区法院秦渡法庭在审理原告王琳(化名)与被告李大强(化名)离婚案件中,承办法官收到女方王琳的申请,请求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收到申请后,承办法官立即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王琳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证据能够表明被申请人李大强存在威胁王琳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倾向,王琳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为及时保障王琳人身安全,承办法官于立案次日即作出裁定,禁止李大强对王琳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李大强骚扰、跟踪王琳及其近亲属。

对此,承办法官说,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被申请人如违反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被申请人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陕西省人民法院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实施规则(试行)》的规定,申请人身保护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婚姻关系、家庭关系;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人身保护令保护的对象可包括申请人之外的家庭成员。

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径,是对婚姻家庭生活中遭受暴力一方人身权益保护的积极探索,不仅能够有效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还因有效制止家庭暴力而使其中一些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得到维持和修复,能够有效促进家庭和睦及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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