鄠邑法院:公开审理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本报讯(彭丹丹)5月22日,西安市鄠邑区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穆某东等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案,并当庭进行宣判。
该案由鄠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鄠邑区法院院长李云峰担任审判长。鄠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穆某东自2015年6月至2016年8月,纠集被告人穆某飞、穆某斌、左某,在鄠邑区庞光镇对庞光车管所驾照科目三考场多名陪练司机、车主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实施多次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庞光镇周边及驾照科目三考场的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以被告人穆某东为首,被告人穆某飞、穆某斌、左某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方法,多次强行索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穆某东在组织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对组织犯罪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被告人穆某斌、穆某飞、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且三被告人能够积极退赃并自愿缴纳罚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庭审中,为充分保障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法庭组织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各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经过4个小时的庭审,审判长当庭对该案进行宣判,被告人穆某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穆某飞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穆某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左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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