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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公检法 联手惩治“老赖”

西安晚报 2017-04-08 06:07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高雅) 4月7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西安市公安局共同签署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西安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实施细则(试行)》。今后,西安市公检法机关将通过畅通的衔接机制和明确的职责分工,依法合力打击抗拒执行犯罪。

4月7日签署的《实施细则》对拒执犯罪的内涵、范围、表现形式、证据指引,三家机关在管辖、侦查、批捕起诉、审理,以及监督制约、自诉案件的办理等重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据悉,市级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出台办理拒执罪案件相关具体办法和程序,这在全国范围内尚属首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法院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欠钱不还、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2015年,户县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某给付原告吴某某人民币117000元。判决生效后,吴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及时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执行决定书,经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同年年底,在另一起案件中,王某某获得了60000元的赔偿款, 但王某某随即就将该款挪作他用,未用于履行判决义务,且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户县人民法院以涉嫌犯罪为由,将该案移送户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户县公安局立案后,去年通过网上追逃将王某某抓获。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近日,户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罪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根据《实施细则》的要求,今后西安市公检法三机关将通过畅通的衔接机制和明确的职责分工,依法合力打击抗拒执行犯罪,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威严,让“老赖”知道拒不执行法律判决,将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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