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低保标准提高城市居民月增20元
本报讯(记者 王卫平)昨日,西安市市长董军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请示》和《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从今年10月1日起,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20元。也就是说将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长安、临潼、阎良、沣东新城十个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10元提高到430元,将户县、周至、蓝田、高陵4个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80元提高到400元。
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提高180元(月提高15元)。其中雁塔、灞桥、未央、沣东新城每人每年2040元提高到2220元(每人每月185元),阎良、临潼、长安、户县、周至、蓝田、高陵由每人每年1920元提高到2100元(每人每月175元)。
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4040—4520/人·年 ,提 高 到5000—7400/人 年(含200元实物供养),其中分散供养标准为5000元/人·年(每人每月400元),集中供养标准为7400/人·年(每人每月600元)。
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的供养实施标准,高出部分所需经费由区县自行承担。各区县高于市级标准的,不得降低。
从今年7月1日起,向全市城乡低保家庭每户每月发放5元电价补贴,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人每月发放5元电价补贴。
据了解,截至9月底,全市在册城市低保对象5.6万户、11.16万人,全市农村低保对象18.01万人。
另外,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了一揽子15条措施,其中有:从2013年到2015年,对符合相关政策的小微企业实行3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逐年按比例返还;支持小微企业以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多种方式融资;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按照“非禁即准”的原则,允许小微企业进入国家明令禁止以外的所有投资领域;允许农民以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出资办个人独资或个人合伙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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