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违法拆毁文物 被取消全国文化先进县参评资格
本报讯(记者赵争耀)昨日记者获悉,文化部“全国文化先进单位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于近日公示年度“全国文化先进单位”(文化先进县、市、区)评选和复查结果,陕西省洛南县因拆毁该县城隍庙被取消参评资格。
洛南县城隍庙被拆除前有前殿、中殿和后殿共15间,总面积756平方米,明代创建、清代多次重修,遗存为清代风格建筑,1987年被洛南县政府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014年3月7日,洛南县政府县长刘明智、副县长党建平,县文广局局长石洛军、县博物馆馆长张晓兵、开发商薛刚就城隍庙拆迁问题进行了商议,洛南县政府原则同意开发商对城隍庙拆迁西移。2014年3月12日,在没有履行相关申报审批手续和文物专家的论证评审的情况下,洛南县城隍庙被开发商交由没有相应资质的拆迁公司拆除,拆除的部分砖雕、壁画等,由洛南县博物馆保存,大部分拆件由开发商保管。整个拆除过程,洛南县没有向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申报。
今年5月22日,陕西省文化厅在其网站发布“关于拟推荐高陵县等5个单位参加全国文化先进单位评选的公示”称,根据文化部《关于评选表彰和复查全国文化先进单位(文化先进县、市、区)的通知》精神,拟推荐高陵县、三原县、洛南县、志丹县、千阳县参加全国文化先进单位评选。今年7月18日,省文化厅向省文物局发出“关于洛南县明代城隍庙被拆建商业楼有关事项的咨询函”,希望对媒体报道“洛南县明代城隍庙被拆建商业楼”事件的性质和是否属于不可移动文物被损毁责任事故予以确认。
文化部门认为,在“全国文化先进单位”评选条件中有一条“一票否决”规定,即“近3年未发生不可移动文物被破坏、损毁的责任事故……文物部门复函确认洛南县拆毁明代城隍庙是经县政府批准的“破坏、损毁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商洛市政府已对县上相关领导和单位负责人作出行政处分。
洛南城隍庙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拆毁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并造成恶劣影响。省文物局两次向商洛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政府发出督察函,要求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此事上报国家文物局和省政府。国家文物局立即下发行政执法督办函,要求商洛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立案查处;省政府相关领导就此作出指示,要求认真查办相关责任人。
商洛市政府认为,洛南县拆毁城隍庙事件是一起严重的法人违法行为,责成县政府向省文物局和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原区域重建城隍庙;依法对陕西中琪地产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商洛市监察局对县长刘明智、副县长党建平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相关部门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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