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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钱买毒品 咱去盗古墓 17名犯罪分子在凤凰广场公判大会上获刑

咸阳日报 2010-09-04 14:03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冯旋 实习记者 唐凯)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旦触犯法律,任何人都要为自己的罪行付出应有的代价。9月1日上午,凤凰广场人群簇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郭某等17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公判。

据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审二科沈法官宣布,犯罪嫌疑人陈某曾于2009年5月中旬在高陵县马家湾乡梁村向吸毒人员王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0克,获得毒资3200元。2009年6月18日晚,王某因没钱买毒品,经策划商议后伙同陈某和另一人耿某,在渭城区与泾阳县交界处的新张村盗掘古墓葬。经鉴定,该古墓葬为西汉长陵陪葬墓,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沈法官当场宣布,被告人陈某因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掘古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王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耿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作案工具千斤顶两台、豆浆机两台、手机两部、铁架、模具等予以没收。

会上,因贩卖毒品、盗掘古墓葬、虚报注册资本、抢劫、盗窃、敲诈勒索等罪名,17名犯罪嫌疑人获刑。每宣布一项罪名,围观的市民都会报以热烈的掌声。“这样的公判大会真是大快人心,这些犯罪分子都是罪有应得,希望以后法院能多有这样的公判活动。”一位围观的马姓市民慷慨激昂地告诉记者。(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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