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新规:商品房配建公租房不低于总面积的15%

西安商报 2020-09-28 04:30 大字

本报讯(记者姚永凯)9月24日,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出让住宅用地(含用地性质变更、规划指标调整)的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实物配建,也可缴纳建设资金进行异地配建。

通知明确,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旨在解决中低收入居民和新市民的住房问题,构建以需定供、保障充分、结构合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以商品住房项目实物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

建设单位选择实物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18〕118号)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选择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选择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方式后,应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与市住建局依法签订《商品住房项目实物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协议》或《商品住房项目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协议》。

本通知自9月24日起施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出让住宅用地且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但未签订《商品住房项目实物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协议》的商品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选择实物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或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施范围为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阎良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航空基地区域内,出让住宅用地(不含棚户区改造配套开发住宅用地)的商品住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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