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囚服”上街招摇 被治安处罚于法有据

成都商报 2020-09-15 02:47 大字

“囚服”是有特殊身份标志作用的服装,仅供被关押人员,包括看守所的未决犯或监狱的已决服刑犯穿用,一般人员不可胡乱穿着。

见过身穿假军服、假警服招摇撞骗被处罚的,却罕见穿假“囚服”上街招摇而被处罚的,但近日就出现了一例。

近日,西安电视塔附近,有两名骑摩托车男子身穿印有“西安市看守所”字样的“囚服”在马路上行驶。该场景被网友拍下并上传至网络,引发关注。西安长安分局警方当晚发布警情通报,证实该事为真,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侯某某和黄某某二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日。据民警核实,他们是为博人眼球,在网上定做了这套衣服。

不少网友认为此事纯属好玩,教育一下足矣,行政拘留10日就太过分了。笔者认为,即使是出于好玩,这玩笑也过头了,当地警方按寻衅滋事给予治安处罚,依法依理都没有问题。

“囚服”是有特殊身份标志作用的服装,仅供被关押人员,包括看守所的未决犯或监狱的已决服刑犯穿用,一般人员不可胡乱穿着。万一被关押人员来不及脱下“囚服”脱逃,这身标配服装就是人们识别的第一征象,任何公民都可以协助警方进行抓捕扭送。

当地警方的处罚也是于法有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1)结伙斗殴的;(2)追逐、拦截他人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两名男子故意身穿“囚服”骑摩托车在西安电视塔附近招摇,被人拍到上传网络,确实造成了一些不良社会影响,相当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若引起围观过于严重,造成该区域秩序混乱或交通严重堵塞,按犯罪处理也没有问题。现通报中未提到这些情节,可理解为尚属“情节较轻”的范围,给予治安处罚是恰当的。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刘昌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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