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举报”自己无证卖房起诉业主案昨终审改判 撤销一审判决 驳回开发商诉讼请求

三秦都市报 2018-12-30 02:48 大字

房屋出售两年后,开发商举报自己无证卖房起诉购房者。今年6月,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对这起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双方签订的内部认购合同无效。昨天,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撤销长安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开发商诉讼请求。并于昨天下午就此召开案情发布会,回答记者提问。

案件播放

房价上涨开发商借无预售证起诉业主

2016年,西安市部分购房者通过签订内部认购合同的方式,购买了闻天公司所开发的“紫杉庄园项目”商品房。

今年2月前后,闻天公司以该项目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将连带本案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茹在内的多名购房者陆续起诉至西安市各基层法院,要求确认内部认购合同无效。对此,消费者无法接受,认为开发商此举完全是由于近两年房价水涨船高,试图废止此前合同,以如今的高价重新销售。

2月12日,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过审理,于6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确认闻天公司与李某茹之间签订的内部认购合同无效。宣判后,李某茹不服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法院依法立案受理,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昨天,西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6民初251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西安闻天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西安闻天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终审裁定

合同有效开发商行为不符社会价值导向

西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其一,闻天公司与李女士签订的合同名称虽为“紫杉庄园内部认购合同”,但合同对买卖双方当事人名称、商品房基本情况、商品房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内容已经具备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闻天公司与李某茹在诉讼中也均认可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二,在合同签订当天,李某茹即支付了房屋总价款120.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双方之间形成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法律关系。而闻天公司在自身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的情形下,非但不积极履行应尽的合同义务,面对房地产市场出现价格大幅上涨,反而主张合同无效的做法,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闻天公司签约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虽然违反了有关“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规定,但是并不必然导致其签订购房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其三,闻天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房屋预售所需符合的条件应当是清楚的,对自身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预售商品房行为的违法性应当是明知的。现闻天公司以自身原因造成的违法事实为由提起本案诉讼,真正目的在于获取超出合同预期的更大利益,其行为显然与社会价值导向和公众认知相悖。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对此种行为不应予以支持。

答记者问

本案对规范房地产市场有指引意义

案情发布会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长王宏,就这起案件中的一些细节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提问一上诉人在二审中提出撤诉,法院为什么不予支持?

王宏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即是否准许当事人撤回上诉,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本案中,一审判决存在错误,故法院不准许当事人撤回上诉。

提问二本案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有什么积极影响?

审判长王宏称,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对于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小企业和大企业,均一视同仁,平等保护。只要企业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人民法院将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但是不论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试图通过违法经营,违背诚信来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也必然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本案二审判决最终驳回闻天公司的诉讼请求,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秩序、促进企业建立诚实信用的规则意识,均具有指引意义。

提问三除依据法律规定外,法院还基于哪些考虑作出本案判决?

王宏表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除了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外,还必须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充分发挥个案审理和裁判对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秩序、引领社会风尚的重要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后,西安中院还就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应注意什么向广大市民提出了建议:首先,应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相应开发资质;其次,要审查所涉楼盘的手续是否齐全,即是否“五证”齐全,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再次,应注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房屋的基本情况、付款方式、交付时间、交付标准、产权证的办理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是否均有明确的约定。

本报记者张晴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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