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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出台《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实施方案》 禁燃区禁用高污染燃料

西安日报 2017-11-15 05:20 大字

本报讯(首席记者张端)记者14日从市政府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西安市出台《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禁燃区内(燃煤火电企业除外)各种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全部拆除,工业生产、居民生活全部使用清洁能源,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是市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高污染燃料目录包含:煤炭及其制品(含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方案》明确,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除汉长安城遗址保护区居民冬季采暖阶段性保留外)全部划定为禁燃区。各开发区已征地范围全部划定为禁燃区。灞桥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禁燃区范围包括:各区县建成区;各类园区;建成区外街道办、镇政府所驻行政村的范围。

《方案》还明确了禁燃区建成时限。城五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及各开发区已征地范围,2017年底前,居民生活及餐饮经营全部使用清洁能源,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及小燃煤设施全部拆除,2018年10月底前(燃煤火电企业除外),全部达到禁燃区目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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