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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起西安新建商品房价格须向物价部门申报 实际成交价不得高于公示价

西安日报 2017-09-23 05:21 大字

本报讯(记者王昕)为进一步稳定房价,从25日起,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在办理预售许可前,或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在调整价格前,都必须进行商品住房价格申报备案。昨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西安市近期将加大对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检查力度,消费者也可拨打12358进行举报。

经济适用房不列入申报范围

市物价局下发文件明确规定,商品住房项目在办理预售许可前,或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在调整价格前须向西安市物价局进行商品住房价格申报。

其中,商品住房价格申报适用范围包括:城六区、长安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等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含已领取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均列入商品住房价格申报范围。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价格管理仍按现行政策执行,不列入申报范围。

根据物价部门的规定,以上两类情况须在市物价局网站上下载相关表格进行填写。

“一价清”价格政策继续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住房价格时,将开发建设过程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他属于购房人共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一次性计入商品住房价格,不得在房价外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做好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按照“一套一标”公示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此外,西安市物价局要求,商品住房价格实行价格公示制度,对符合价格申报要求的商品住房“一套一标”销售价格在西安市物价局官网上进行公示。

实际成交价不得高于公示价

物价部门在下发的文件中还明确规定,房地产企业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公示价格;不得经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相互串通,统一确定、维持、变更价格;不得通过囤积截留房源、捂盘惜售等方式限制销售数量、操纵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或者房源断缺等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大对商品住房价格行为的检查力度,对违反价格政策法规的,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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