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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最高可罚10万元 《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西安晚报 2017-06-15 04:10 大字

本报讯(记者赵辉)为了拓宽民主立法渠道,提高地方性法规质量,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将《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对外公布,并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住宅小区周边50米内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本市城六区行政区域及长安区韦曲、郭杜街道办事处辖区,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风景名胜区、林地等重点防火区,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养老机构,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商场、展览馆,军事设施所在地,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地下建筑等及其50米距离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不得影响交通秩序。禁止在居住区的楼道、阳台燃放烟花爆竹。

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

将纳入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在销售时间方面,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允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区域,农历除夕前5日至农历正月初五期间,可以销售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销售。

空气重污染三级以上预警及三级以上应急响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及代管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燃放品种管理方面,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本市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由市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种灵敏度高、危险性较大的品种禁止销售、燃放。

生产、储存、采购、运输烟花爆竹应当遵守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本市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婚庆殡仪服务中不得明示或暗示顾客购买、燃放烟花爆竹,或为顾客提供代购、运输烟花爆竹服务。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信息,将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在禁售期销售烟花爆竹

最高可处罚1万元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修订草案规定,违反条例规定,在禁止销售期间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电话等方式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6月23日。

通信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89号西安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室。邮政编码:710021,联系电话:8678203186782129,电子邮箱:74483986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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