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意见 采暖期室内供热温度拟不得低于18℃
6月1日,西安市政府法制办将西安市政府正在审查的《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建设
加快改造
分户计量和分室控温
条例中提到,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高陵区、鄠邑区(户县)、蓝田县、周至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做出安排。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节能降耗、分户计量、分室控温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按照专有部分一户一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配置。未实行分户计量的既有建筑采暖系统,应当加快进行分户计量和分室控温改造。
>>管理
物业管理的热交换站应逐步移交供热企业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采暖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义务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受两个采暖期的限制。
推行供热企业对热源、管网、热交换站及终端用户经营管理的一体化服务。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住宅区热交换站的,应当逐步转为由供热企业实施供热一体化服务。相应的供热设施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
>>温度
室内供热最低温提高2℃
供热期间因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停热的,供热企业可先行停热,并立即报告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在两小时之内公告用户。需停热八小时以上且供热范围涉及数个住宅区或公共建筑的,供热企业还应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发布停热原因、停热时间、预计恢复供热时间等情况。
西安市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气象指数等因素,经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适当调整供热的具体日期。采暖期内,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此前规定的采暖期室内供热最低温为16℃)。居民室内相关部位的采暖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在极端寒冷天气或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响应等特殊情况下,供热温度可低于18℃,但不得低于16℃。
>>退费
按双方确认的实际未达标天数退费
草案中还明确了温度不达标时如何退费:对于采暖期内室内温度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天数,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双方确认的实际未达标天数,向用户核退用热费,并按照供热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经测定确认室内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企业原因的,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企业应当向用户退还热费。
供热企业不得以部分用户未交用热费用为由,中断对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降低供热标准。用户没有正当原因不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有权依法采取用热限制措施,并追讨欠费。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遮蔽散热器严重影响供热效果的、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而导致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
>>处罚
个人用热不当 情节严重的罚款200~2000元
建设单位未安装分户计量装置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供热企业有以下行为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未按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未经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停业、歇业的;供热时间、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未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养护的;未制定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未按规定对供热设施进行安全评估或未按照评估结果进行整改的。
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等换热装置;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安装管道泵等;从供热管道上排放或者取用供热蒸汽和热水;擅自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其他妨碍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华商报记者 肖琳
市民如果对此草案有任何建议或意见,可在截止时间7月3日前寄信至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规处(710007),或发送电子邮件至xafzbfgc@163.com,传真可发送至029-86788348。
新闻推荐
京东物流工作人员在对商品扫码记者窦翊明摄□记者王赫在“聚焦‘三六九\’,振兴大西安”的战略目标下,物流业已经成为省、市共建大西安,实现追赶超越的重要抓手。5月22日,京东宣布在...
长安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长安区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