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公司败诉付赔偿金搬来近两万枚硬币支付
劳动关系解除公司拒付经济补偿和退还养老金
李某(已去世)是一家汽车公司的修理工。自2010年1月至2016年5月一直在该公司从事汽车维修工作,且每年与该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6年5月,因李某年满60周岁,该公司向李某出具了一份《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但公司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且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该公司每月从李某工资中扣除养老保险金208元,但经李某核实,该笔款项并未用于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且李某在职期间从未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向长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汽车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20150元,并支付其被无故扣除的工资共计1664元。历经波折二审判决当日原告因病辞世
案件受理后,长安区法院经一审开庭审理,认为原被告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无被告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原告不同意续订的情形,故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应当向作为劳动者的原告支付经济补偿。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年限为六年五个月,被告应以原告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向原告支付6个半月的经济补偿。同时,经查明,原告并未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据此,被告应退还从原告工资中扣除的,实际未用于缴纳养老保险金的1664元工资。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长安区法院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在2016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公司在判决生效五日内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8128元,并返还原告工资1664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公司不服判决,向西安市中院提起上诉。2017年2月14日,西安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遗憾的是,在二审判决作出的当日,也就是2017年元宵节的前一天,李某因病意外离世。法官主动送案款维护劳动者权益
二审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公司仍未履行判决,2017年4月14日,李某的妻子王女士向长安区法院申请执行。了解到王女士丈夫的不幸遭遇后,为了尽快兑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逝者安息,承办此案的执行法官谢辉一点都不敢怠慢。经过法官多次耐心地调解,被执行公司最终同意支付李某经济赔偿款和返还所扣的工资。
该公司将原本不多的执行案款包成一捆一捆的一元硬币送到了法院,执行案款重达260多斤。考虑到申请人的年纪和案款的实际重量,执行法官谢辉决定亲自把这笔沉甸甸的案款送到王女士家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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