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万元案款是硬币 重达260多斤
李某是一家汽车公司的修理工。自2010年1月至2016年5月一直在该公司从事汽车维修工作,且每年与该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至2016年5月,因李某年满60周岁,该公司向李某出具了一份《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但公司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且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该公司每月从李某工资中扣除养老保险金208元。
但经李某核实,该笔款项并未用于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且其在职期间从未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向长安区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长安区法院经一审开庭审理,在2016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公司在判决生效5日内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8128元,并返还原告工资1664元。一审判决后,被告公司不服向西安市中院提起上诉。2017年2月14日,西安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遗憾的是,在二审判决作出的当日,李某因病意外离世。
二审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公司仍未履行,4月14日,李某的妻子王女士向长安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谢辉多次耐心地释法析理,被执行人公司最终同意支付李某经济赔偿款和返还所扣的工资。
由于被执行人公司性质原因,原本不多的执行案款,被包成一捆一捆的近2万枚1元硬币送到法院,重达260多斤。考虑到申请人的年纪和案款的实际重量,执行法官谢辉决定,亲自把这笔“沉甸甸的案款”送到王女士家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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