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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上非法倾倒废酸 7名涉案人员领刑并处罚金

西安晚报 2016-05-22 01:10 大字

本报讯 (记者张志杰 通讯员张宏军) 不具备化工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一家科工贸有限公司却擅自帮助其他企业处置生产后的废酸,先后在长安区一闲置土地上倾倒1900多吨废酸,造成土壤酸污染。昨日记者获悉,雁塔区法院日前对这起污染环境案进行宣判,7名涉案人员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陕西某科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郑某、法定代表人刘某为提高盐酸销量,在不具备化工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擅自承诺帮助购买盐酸的企业处置生产后的废酸。因通过正规途径处置废酸费用较高,郑某遂指使员工钟某(另案处理)寻找地点倾倒废酸。钟某联系到长安区东祝村村民田某(另案处理),田某同意该公司将废酸倾倒在东祝村一闲置土地上,但提出每车需给其好处费500元~600元。后在郑某指使下,该公司车辆调度白某安排司机周某等3人、押运员程某等人驾驶槽罐车将废酸运输到东祝村后倾倒,造成倾倒地点土壤酸污染。经鉴定,该公司倾倒废酸196车,合计1912.83吨,土壤污染修复费用为27万~81万元。另外,户县一家热镀锌厂负责人徐某明知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交由该公司倾倒废盐酸58.79吨。

该案由西安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查获后移交司法机关。雁塔区人民法院组织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对涉案被告单位、被告人做出了刑事处罚。被告陕西某科工贸有限公司、户县某热镀锌厂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罚金10万元、1万元;被告人郑某、刘某、汪某、周某等7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罚金。

据了解,这是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雁塔区法院审结的首例污染环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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