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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的多 入刑的少“恶意欠薪入刑”缘何难操作

华商报 2013-01-20 11:01 大字

1月10日,130余名农民工在富平集体下跪讨薪……

月15日,在高陵县一小区里,穿着狄仁杰、元芳戏服的两名农民工一唱一和讨薪……

年终岁末,又成了农民工讨薪的高发时节,代省长娄勤俭日前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要求不论企业因什么原因拖欠工资,都要保证将工资及时支付给劳动者。

记者注意到,恶意欠薪入刑实施一年多来并不尽如人意。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仅有80余人因此入刑,陕西省目前也仅有2起案件3人入刑,而欠薪投诉却在上升。“恶意欠薪入刑”缘何执行难?

案例:陕西省3人恶意欠薪获刑

2011年5月1日,“恶意欠薪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醉驾罪”同时写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事隔1年7个月,酒驾入罪影响甚大,而“恶意欠薪罪”却显得有些静悄悄。据不完全统计,陕西省目前仅有西安市长安区2起案件涉及3人。长安区人民法院负责这2例案件的 名法官告诉记者,这2起入刑的案件,均是拿到工程款后挪作他用,并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工资,且数额较大。一个是拖欠7万余元,另一个则是兄弟俩拖欠50多万工资,最终3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至2年。

与此同时,人社部门欠薪投诉的统计数据却在上升:2012年,全国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共办理拖欠工资案件21.8万件,较上年增长7.5%。西安市2012年11月12日启动“一厅式”集中为农民工讨薪,截至今年1月17日,接待来访1180批次,涉及农民工2889人;受理投诉举报案件36起,涉及农民工210人,涉及拖欠金额226.18万元。

原因:程序繁琐、取证难、条件模糊

“恶意欠薪案多而入刑少”令法律震慑力大打折扣。长安区法院的法官表示,此类案件全国都很少,他们审判时也十分慎重。“入刑少”的原因,除了近年政府加大治理欠薪的力度外,有法官认为可能与程序繁琐有关,一般劳动者拖欠工资先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解决不了的才能报警,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取证,最后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审结45天到2个月,不少劳动者觉得比较慢。此外,在调查认证上,是否属于“恶意欠薪”,取证比较困难,所以最后走到法院审判程序的就比较少。

西北政法大学社会法研究所所长谢德成表示,“恶意欠薪罪”构成犯罪的条件不够清晰,公安机关也只能谨慎立案。恶意欠薪入刑需要3个条件,一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二是数额较大,三是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的,达到这3条才能构成“恶意欠薪罪”,而这3条都比较模糊。

此外,也有专家认为可能与地方保护有关。

解析

四个不明确需要细化尽快出台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专家认为,其中有四个不明确。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过“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但一直没有最终确定。专家和律师呼吁尽快出台司法解释,细化认定标准,增强法律可操作性。

拖欠多少算数额较大?

律师高瑾说,是1个人1万就算,还是多人达到3万或几万以上就算,明确后易于操作。有专家认为,在明确时应该分单个人和多个人的情况。劳动监察局有关人员介绍,目前由于规定不清楚,他们也不确定哪些属于数额较大的欠薪行为,应不应该移送司法机关。

1 “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谢德成说,“有关部门”是哪些部门应明晰,比如劳动监察部门、建设部门、卫生部门、教育部门等,在涉及与其相关领域的欠薪,这些应该都算有关部门。在责令支付方面,是口头责令,还是书面责令或其他方式,责令多长时间还不支付的,应明确。

2 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3 谢德成说,应明确谁来调查企业是否属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谁来认定,谁有权来查公司账务,使得法律更具有操作性。

4 造成严重后果的?哪种情况算严重后果,一位法官说,他们一般认为是比如因欠薪致死的、致贫的,都算严重后果,那么,其他还有哪种情况算严重后果,也不是很明晰。

链接

陕西省2起欠薪入刑案例

1. 包工头周辉鲜、周辉佳兄弟于2010年7月承建陕西一建筑工程,2011年10月,领取40万元工程款后,两人将其用于偿还周辉佳个人债务,随后逃匿,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长安区劳动监察大队核实两人共拖欠工资58.8145万元,并责令限期支付,但二人手机关机,逃匿,拒不出面解决。

2011年11月,长安警方立案侦查。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两人相继落网,2012年7月6日,两被告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长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长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辉鲜、周辉佳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后周辉鲜、周辉佳分别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和两年,并各处罚金2万元。

2.包工头王某2011年承建长安区一街道办几个村委会办公楼的建设工程,街道办将工程费用支付后,王某将钱用作他用,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离开工地躲避,后被刑事拘留。2012年4月,王某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处罚金2万元。

本报记者周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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