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两名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被判刑 县医院院长收受现金4000万余元
本报讯(记者韦薇)12月29日,记者了解到,近日,广西两名国家工作人员因受贿被判刑,其中受贿最高金额达4000万余元。
12月29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成员、自治区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原党委书记、主任韦朝永受贿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20年,被告人韦朝永利用担任大化瑶族自治县县委副书记、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某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曾某、私营企业主韦某等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危旧房改造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82.32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朝永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韦朝永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退出部分受贿款项,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韦朝永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韦朝永退出的受贿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韦朝永受贿所得的房产,予以没收,经拍卖后,所得款项冲抵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对其余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12月28日,藤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藤县人民医院原院长卢某德职务犯罪案件。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卢某德利用其先后担任藤县人民医院副院长、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医疗设备、医用耗材、检验试剂、药品采购以及货款结算的过程中,为供应商谋取利益,多次在医院附近及其办公室等地非法收受徐某刚、李某、吴某高等10人送给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036.2万元。同时,卢某德在受贿犯罪过程中,使用其上述违法犯罪所得款,以他人的名义在南宁市、梧州市和藤县等地购买不动产一批。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卢某德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最终,藤县人民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藤县人民医院原院长卢某德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卢某德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新闻推荐
本报梧州讯(记者/梁乾胜通讯员/黎炎)“实现乡村振兴,不能等靠要,要主动参与。”近日,梧州临港经济区党员干部走进藤县塘步镇古...
藤县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藤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