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维权”失败状告律师 梧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西江都市报 2021-04-22 06:39 大字

本报讯男子冯峰(化名)在工作期间因与同事打架、不服从公司管理被开除,冯峰不服公司的工资赔偿向藤县法院提出诉讼。但官司败诉后,冯峰认为是代理律师杨萍(化名)搞小动作所致,因此起诉该律师及其律师事务所,要求其赔偿。近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作出了终审判决。

不服判决起诉律师

2017年10月,男子冯峰应聘到广西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瓷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书》。2018年5月8日,冯峰在车间与同事发生争执而引发打架,公司对冯峰罚款300元,并在工资中扣除。同年8月2日,冯峰不服从主管的上班安排,经劝说拒不离开车间,影响车间的正常生产。陶瓷公司管理人员报警并协同民警一起将冯峰拖离车间。当日,陶瓷公司提出与冯峰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收回厂牌和员工手册。

事后,冯峰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陶瓷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赔偿金、退还克扣工资等合计5万余元。仲裁委经审理后作出裁决:陶瓷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冯峰工资400元。冯峰不服,诉至藤县法院,并向广西某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指派广西某律师事务所承办该案,该所指派律师杨萍担任代理人。

庭审中,律师杨萍对陶瓷公司出示《解雇冯峰情况说明》和藤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情况说明》的两份证据无异议。经审理,藤县法院作出:陶瓷公司应当一次性向冯峰支付克扣工资400元,驳回冯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冯峰不服,上诉至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冯峰认为,其对上述两份证据有异议,是律师杨萍误导了他,导致法院错误判决而败诉。为此,冯峰向法院起诉,要求上述律师事务所以及杨萍律师支付冯峰继续诉讼维权的成本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9000多元。

无理诉求被法院驳回

经审理,藤县法院指出,在冯峰与陶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两份证据证明的内容客观存在,冯峰在该案中败诉与被告杨萍在庭审中对上述两份证据的质证意见没有因果关系,冯峰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原告冯峰的诉讼请求。冯峰不服,提起上诉。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上诉人冯峰主张其败诉是与杨萍律师在庭审的不当意见所致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对冯峰的主张不予采纳并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予以维持。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骆力荧 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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