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购买毒品被截获 两男子犯运输毒品罪获刑

西江都市报 2020-12-27 06:31 大字

本报讯 男子戴某坤在知情的情况下,用摩托车搭载戴某深到异地购买毒品海洛因,两人在返程途中被抓获。最终,戴某坤、戴某深因运输毒品受到法律严惩。

今年4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戴某深让被告人戴某坤驾驶摩托车,搭载其从贵港市平南县丹竹镇到藤县太平镇购买毒品海洛因。戴某坤明知戴某深是去购买毒品,仍然驾驶摩托车搭载其前往太平镇。21时许,两人到达太平镇后,戴某深向一名男子(另案处理)购买了9000元的毒品海洛因。随后,两人原路返回,在途经藤县和平镇某路段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戴某深身上查获6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净重共30.38克。经鉴定,查获的6包毒品疑似物均检出海洛因。

被抓获后,戴某坤供述,自己和戴某深都是吸毒人员,因为戴某深说会提供毒品吸食或给100元车费,所以才答应搭载戴某深去购买毒品。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深、戴某坤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运输毒品海洛因共30.38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幅内处以刑罚。被告人戴某深、戴某坤有共同运输毒品的故意和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戴某深积极实施犯罪,是主犯;被告人戴某坤帮助戴某深运输毒品,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戴某深是累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戴某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戴某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温云兰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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