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四千万元 一男子获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西江都市报 2020-12-20 06:49 大字

本报讯 藤县男子李安某(绰号“安总”)以高息为诱饵,在六年多的时间内非法吸收借款近4000万元。前不久,藤县法院审结该起案件,被告人李安某为他的犯罪行为付出了法律的代价。

被告人李安某初中文化,系藤县的一个体户。2008年至2014年7月期间,李安某以经营造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在不具备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职能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朋友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先后非法吸收了陈某、叶某等人的巨额借款。经鉴定,2008年至2014年7月期间,李安某非法吸收借款的金额为3984.8万元,已还本付息的金额为1764.665万元。

到案后,李安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安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李安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984.8万元,根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李安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李安某退还了部分资金给被害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李安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万元;责令被告人李安某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温云兰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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