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中间商”促成毒品交易 一名男子为自己“赚”来了牢狱之灾

西江都市报 2020-12-16 06:33 大字

本报讯 为了赚取差价,1995年出生的小伙梁某翔带领买家前往广西梧州市藤县太平镇购买毒品,当场验货时被人发现,逃离现场不久后被抓获。近日,藤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贩卖毒品案,“中间商”梁某翔“赚”来了牢狱之灾。

今年1月份,何某兰(已判刑)为了购买“冰毒”以作贩卖,让被告人梁某翔帮忙联系太平镇的卖家。随后,梁某翔便与黄某龙(已判刑)联系,黄某龙与男子“阿鸡”(绰号,另案处理)联系。“阿鸡”确认有货后,梁某翔与黄某龙为了从毒资中赚取差价,决定介绍何某兰与“阿鸡”进行交易。

2月24日,梁某翔带领何某兰搭乘小车,从广西贵港市平南县大新镇前往藤县太平镇。到埠后,黄某龙用两轮电动车将梁某翔、何某兰接到太平镇某村,之后三人坐上“阿鸡”的小车。在车上,“阿鸡”拿出一包毒品给何某兰、梁某翔,随后与黄某龙下车等待。当何某兰、梁某翔拿出吸管和锡纸验货时,被太平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发现,梁某翔将毒品扔出车外,然后逃离现场。

逃离现场后不久,公安民警将何某兰、梁某翔抓获。警方在何某兰处查获毒资11559元、手机1部;在“阿鸡”小车旁的地上查获毒品冰毒疑似物1包,净重为46.43克。经鉴定,该冰毒疑似物被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查明,2016年9月,被告人梁某翔伙同他人先后盗窃铲车、货车,以及三轮摩托车电瓶共6个;被告人梁某翔曾因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年二个月,2019年10月刚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翔为谋取非法利益,与毒品上家黄某龙、下家何某兰联系,促成毒品交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梁某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梁某翔既犯贩卖毒品罪,又犯盗窃罪,应数罪并罚。梁某翔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6.43克,依法应在“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幅内量刑;梁某翔盗窃他人财物三次,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幅内量刑。梁某翔与贩毒者黄某龙、购毒者何某兰共谋、联络促成双方交易,应认定其与贩毒者黄某龙构成共同犯罪,梁某翔是交易的发起者、对交易达成起重要作用,属于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盗窃犯罪中,梁某翔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梁某翔是累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梁某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八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八万一千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梁荣浩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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