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敲诈勒索 影响项目招投标 一起涉恶案二审维持原判
本报讯 近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某元、李某高、聂某坚(女)三人涉恶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藤县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至2020年2月期间,刘某元(藤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原科员)、李某高、聂某坚在梧州市及各县(市、区)范围内,以梧州市凯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市礼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然后进行恶意抢标、质疑、投诉,让项目不能顺利进行甚至废标,并以此威胁、要挟其他投标人、中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索取钱财,相关行为严重影响招投标活动和项目的正常开展。
经统计,其间,刘某元等人投诉质疑政府采购项目数占梧州市及各县(市、区)投诉总数的61%、质疑总数的47%。其中,刘某元组织、策划、实施敲诈勒索21起,索要117638元;李某高参与事实敲诈勒索20起,索要108750元;聂某坚参与实施敲诈勒索9起,索要48000元。
今年9月2日,藤县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元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高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被告人聂某坚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元、李某高不服,提起上诉。梧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某元、李某高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为此,梧州中院作出上述终审裁定。(温云兰 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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