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非法买卖香烟上千条 因犯非法经营罪获刑

西江都市报 2020-11-29 06:57 大字

本报讯 藤县男子陈某为了获取暴利,明知自己没有合法的销售资格,也知道买卖走私香烟是违法行为,但仍购买走私香烟进行贩卖。而苍梧县男子欧某,在同样没有取得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向陈某购买了一批香烟企图贩卖。两人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19年12月中旬,陈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等相关资格的情况下,从防城港市购买了一批香烟运到藤县贩卖。其后,陈某很快就卖出了数箱香烟,并将剩余的卷烟存放在一辆小车及其与妻子在藤县河东经营的一家公司内。2020年1月16日,藤县公安局民警联合藤县烟草局执法人员,在上述小车内查获软盒红双喜香烟600多条,在上述公司一楼和夹层处搜出玉溪、中华、红双喜、芙蓉王等品牌香烟一大批。经鉴定,在陈某处查获的香烟价值13万多元,加上其已经进行贩卖的香烟,陈某非法经营香烟价值超过15万元,其中大部分为假冒注册商标及劣质卷烟。

而欧某则是陈某从防城港回来后的第一批买家。藤县公安局民警联合藤县烟草局执法人员在欧某位于苍梧县的家中查获中华、红双喜、芙蓉王等品牌香烟500多条。经鉴定,查获的香烟价值超过12万元,其中大多为伪劣卷烟。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欧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欧某则辩称其购买香烟是用于结婚摆酒,认为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经法院查明,欧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从陈某处购买了一批香烟,准备贩卖赚钱,其庭审中的辩解没有事实依据,故法院对欧某的意见不予采纳。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欧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对陈某贩卖香烟违法所得进行追缴,涉案的香烟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法官提醒

烟草属于国家专营、专卖物品,只有经过批准,获取经营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运输、批发、销售等经营活动;没有经过批准而擅自经营的,就属于非法经营。非法经营的卷烟大都是假冒伪劣产品,严重损害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经济,若市民群众发现假烟、走私烟的,可以向当地烟草管理部门举报。

(温云兰苏刚)

新闻推荐

当好“三人”服务村民 林伟宁 唐燕霞 文/摄

近日,陈昌君(左)在果园观察蜜柚生长情况。陈昌君是一名退伍军人,现为藤县金鸡镇人大代表、金鸡村委主任。工作中,他充分发挥退...

藤县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藤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