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男子合伙跨市运毒 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十三年不等
本报讯 今年3月,5名男子合谋到藤县太平镇运输毒品以牟取利益,在购得海洛因348.41克后途经藤县北高速路收费站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近日,藤县法院对该起跨市运输毒品案进行了公开宣判,5名男子受到法律的严惩。
3月2日,车某活联系凌某宏、林某聪在贵港市集合,经商量决定共同进行运输毒品牟取利益。随后,车某活叫林某聪微信转账2500元给凌某宏作为运输毒品的费用。次日,林某聪驾车搭载车某活、凌某宏从贵港市前往桂林市平乐县,与何某才、欧某升会合。经何某才与贩毒人员联系后,何某才、欧某升等人决定到藤县太平镇运输毒品。随后,何某才驾车搭载欧某升、车某活、凌某宏、林某聪从平乐县前往藤县太平镇,与当地贩毒人员会合。
当晚,凌某宏携带车某活事先准备的毒资,乘坐何某才驾驶的越野车去到藤县太平镇的一个村庄购买毒品,其他人员等候接应。凌某宏在购得毒品后便与何某才返回太平镇和车某活等人会合。随后,由林某聪驾车搭载车某活、凌某宏,并携带所购买的毒品驶往梧柳高速路,欧某升驾车搭载何某才返回平乐县。21时许,车某活、凌某宏、林某聪途经藤县北高速路收费站时,被藤县公安民警抓获并现场查获一块毒品疑似物净重348.41克。经鉴定,该毒品疑似物检出含有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为36%。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才、车某活、凌某宏、林某聪、欧某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运输,5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5名被告人运输毒品海洛因348.41克,依法应在“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幅内处以刑罚。
5名被告人主观上有运输毒品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又共同实施了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 何某才、车某活、凌某宏、林某聪是主犯,欧某升是从犯。车某活、凌某宏、欧某升、何某才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车某活、凌某宏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以犯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某才、车某活、凌某宏、林某聪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欧某升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魏朝菊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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