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开设会所容留他人吸毒 一个月内非法盈利14万余元

西江都市报 2020-10-11 06:52 大字

本报讯 藤县男子李某坚伙同他人开设会所,为客人提供吸毒娱乐场所,不到一个月时间便非法盈利14万余元。最终,李某坚等人落入法网,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藤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容留他人吸毒案。

2012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坚与苏某波、苏某玉等人(均已判刑)协商后,在未办理任何经营手续的情况下,在藤县某酒店旁一幢六层楼的私人住宅内开设会所进行经营,专门为客人提供吸毒娱乐场所,牟取非法利益。2013年1月31日晚上,李某坚邀请曾某泉等人到该会所四楼的包厢内吸食毒品氯胺酮。次日凌晨,公安机关在上述包厢内抓获吸毒人员曾某泉等59人。经查,2012年7月29日至8月18日期间,该会所容留他人吸毒,非法盈利14.4518万元。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李某坚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坚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在容留他人吸毒共同犯罪中,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虽自动投案,但其没有供述其是会所的股东,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自首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判决,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坚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对被告人李某坚及同伙开设会所违法所得14.4518万元予以追缴。

(何显栩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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