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车辆污染环境为由收取过路费 三名男子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刑

西江都市报 2020-10-11 06:31 大字

本报讯 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高压态势下,藤县有三名男子不以为然,公然拦路收取过路货车的“过路费”。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三名男子最终因犯敲诈勒索罪而锒铛入狱。

2019年6月22日12时许,黄某龙(1991年生)、黄某仕、黄某湘(1995年生)三人将一辆小车停在藤县和平镇新良村梧柳高速某架桥底路段中间,阻拦被害人吴某发雇请的运输桉树的车辆通过。黄某龙等人以运输桉树的车辆污染环境为由,要求吴某发赔偿10000元后才能通行。为使车辆能顺利通过,吴某发被迫答应要求,到银行领取了10000元后返回高速架桥底处交给黄某龙。黄某龙得钱后即驾驶小车搭乘黄某仕、黄某湘离开现场,运输桉树的车辆才得以顺利通过新良村路段。

另经法院查明,被告人黄某仕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被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7年8月17日刑满释放。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仕的家属代黄某仕赔偿了3500元给被害人,被害人对黄某仕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龙、黄某仕、黄某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人均积极参与并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某仕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黄某仕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同时,三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结合案情,藤县法院于近期作出判决: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黄某龙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黄某仕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黄某湘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法院责令三名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吴某发的余下经济损失6500元。

(温云兰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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