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子向婚外情人 索要“借款” 被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西江都市报 2020-09-09 06:43 大字

本报讯 藤县一已婚男子公然寻找婚外情人,并6次通过微信转账共2.5万余元给情人。分手后,男子以女方向他借款为由要求返还款项,遭到女方拒绝。前不久,藤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纠纷。

出生于1973年的藤县男子秦某已婚且有配偶。今年3月31日,秦某在与女子周某的微信聊天中,提出要求周某做其情人。周某表示若秦某愿意给其买车就答应做其情人,秦某称其现金不足,周某即要求秦某先给付3万元作为购车首付款,若秦某做到的话即做秦某的情人,秦某答应了周某的要求。4月16日,秦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周某1万元购车款,双方确立了情人关系。之后,周某在与秦某的微信聊天中,多次述说其因要还车贷、借款及抚养孩子等,压力大,资金周转困难。秦某表示要帮助周某。从4月28日至5月24日期间,秦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周某各种款项共计1.5余元。

5月底,周某向秦某提出分手,秦某即要求周某返还上述款项。遭到周某的拒绝后,秦某遂诉至藤县法院。

庭审中,秦某认为,自己支付周某款项的前提条件是要求周某做自己的情人,否则所支付的款项将作为周某的借款。但秦某也承认,在每次支付周某款项前,周某没有向自己提出借款,自己亦没有将其上述付款的前提条件告知周某。

周某辩称,原、被告之间是情人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事实。秦某通过微信转账2.5余元给周某是事实,但该款项并不是借款,是秦某多次对周某的赠与,故秦某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其返还赠与的款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秦某作为有妇之夫,公然寻找婚外情人,被告周某以要求秦某给付3万元购车首付款为条件与秦某确立情人关系,原、被告双方的行为均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应受社会道德的谴责。秦某认为其支付周某款项的前提条件是要求周某做其情人,否则所支付的款项将作为周某借款的主张,周某予以否认,秦某的上述主张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不予采纳。根据秦某在庭审中承认的事实,法院对秦某认为与周某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主张不予采纳。秦某为了与周某保持不正当情人关系而自愿多次给付周某金钱,现却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周某返还款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秦某的诉讼请求。

(黄建锋 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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