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石毁林八十多亩 两男子获刑并需赔钱道歉
本报讯 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两男子非法毁林采石,致使81.97亩的农用地被毁。最终,两男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法律代价。前不久,藤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县首例因非法占用农用地而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5年7月,被告人陈某森承租藤县太平镇石夏村六绿冲(地名)的林地用于采石,并于2015年12月将该地承包给钟某林(另案处理)开采。随后,钟某林在没有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雇请钩机在六绿冲钩挖林地开采。2016年8月,黄某冠(另案处理)和钟某林签订协议,投资入股共同开采。2018年8月左右,陈某森收回钟某林、黄某冠的承包权,在没有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自行雇请钩机在六绿冲继续勾挖林地采石。陈某森等人的行为造成大量林地等农用地被毁坏。经鉴定,2016年至2019年期间,六绿冲被占用毁坏的林地等农用地面积共计30.06亩。
2015年10月,陈某森承租石夏村茶图塝山的集体林地用于采石,又于2015年12月承租石夏村表岭组的山地用作建立碎石场。2016年至2019年7月期间,陈某森伙同被告人王某石在没有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雇请钩机在茶图塝山钩挖林地采石,并在相关区域安装碎石机,造成大量林地等农用地被毁坏。经鉴定,2016年至2019年7月期间,石夏村茶图塝山被占用毁坏的林地等农用地面积共计51.91亩。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森、王某石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指控的第二起事实中,被告人陈某森、王某石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故意和行为,是共同犯罪,均是主犯。被告人陈某森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方面,法院指出,被告人陈某森、王某石共同非法占用农用地,致使大量林地被毁坏,被毁坏的农用地需要复绿,复绿费为18.7884万元,复绿方案设计费为8000元。同时,两名被告人的行为破坏环境,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需向公众赔礼道歉。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森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石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两被告人共同支付复绿费用18.7884万元及复绿实施方案设计费8000元,并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梧州市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梁荣浩 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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