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水牛贩卖给他人 一盗窃累犯获刑四年并处罚金
本报讯 藤县男子覃某华曾因犯盗伐林木罪、盗窃罪两次获刑入狱,但他在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先后两次盗窃村民的水牛并贩卖到广东。最终,覃某华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3月17日凌晨,被告人覃某华窜到藤县东荣镇夏垌村,将被害人罗某绑在此处的2头水牛盗走,并雇请他人驾驶小货车将盗窃所得的2头水牛运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贩卖给黎某。3月28日凌晨,覃某华窜到东荣镇思排村,将被害人梁某绑在山上的3头水牛盗走,并再次贩卖给黎某。综上,被告人覃某华实施盗窃2次,所盗的5头水牛价值共计5.956万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覃某华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2年1月5日被藤县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蒙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于2018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华盗窃财物价值5.956万元,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幅内量刑。被告人覃某华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覃某华到案后及至庭审中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覃某华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魏朝菊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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