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筹毒资去偷鸡 一男子获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西江都市报 2020-03-13 06:39 大字

本报讯 男子周某强伙同他人盗走农妇9只家养鸡,分得账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日前,藤县法院对该起因偷鸡引发的盗窃案作出判决,周某强获刑6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1日,被告人周某强伙同“老朱”(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窜到藤县太平镇某村,盗走黄某养在房内的9只家养鸡。次日,被告人周某强将盗窃所得的家养鸡卖给覃某,获得赃款810元。随后,周某强与“老朱”平分上述赃款,并将分得的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经藤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家养鸡价值1652元。

被告人周某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强盗窃的财物价值165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幅内量刑。被告人周某强犯罪以后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判决,以被告人周某强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魏朝菊 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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