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非法经营精神药品 交易额高达430万余元

西江都市报 2019-12-06 06:37 大字

本报讯 藤县一男子违反法律法规,借用他人之名非法经营国家二类精神药品,交易额高达430万余元。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该男子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近日,藤县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查明,2012年9月10日,被告人周某以其姐夫李某的名义成立广西南宁海之尚贸易有限公司,其本人为公司股东之一,并任公司监事。事后,周某在公司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就以公司的名义购进国家二类精神药品,交易金额合计93万余元。2014年9月、2016年10月,被告人周某采取同样的方式,先后以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以公司的名义购进国家二类精神药品,交易金额合计336万余元。

购进上述国家二类精神药品后,被告人周某将部分药品存放于其租赁的,位于藤县县城河西防洪堤浔江河段某商铺内,并利用公司或林某某等身份,通过网络、电话等渠道招揽买家,然后以林某某等名义通过物流公司发货进行销售获利。其中,2016年10月17日至2017年12月21日,周某以林某某的名义销售药品给他人,并通过某物流公司代收货款l31万余元至其掌握的林某某的工商银行银行卡。综上,被告人周某非法经营交易金额合计430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对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国家二类精神药品,其行为构成了非法经营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非法经营国家二类精神药品合计人民币430万余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幅内处以刑罚。被告人周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判决,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4万元;违法所得8万元,予以追缴。

(张焕杰 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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