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危险废物2.1万吨 10名被告人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梧州日报 2019-12-31 06:34 大字

本报讯12月24日,藤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被告人王强、莫胜德等10人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并分别被处罚金150万元至5万元不等。

2018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王强将江门市长优实业有限公司含镍超标的危险废物以每吨318 元的价格,委托没有处置资质的司徒有戌、司徒国协(均另案处理)两人处置。随后,上述危险废物被层层转包给被告人莫胜德、王建松、欧国明处置,欧国明便以每吨80元的价格委托被告人余天新找人将危险废物运至藤县中和陶瓷园区。被告人李清华、梁庆年等人将上述危险废物运至园内倾倒,其中已经倾倒的为595.06吨,未倾倒的为115.98吨。

2015年8月份左右,长优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镍浸出渣共21180.66吨交由王强处理,王强交由司徒两人非法处置,后司徒两人转包给莫胜德等人处置,其中莫胜德将8956.57吨废渣(包含在藤县倾倒部分)在阳江市、阳春市等地非法倾倒。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强、莫胜德等10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综合案情,藤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温云兰 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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