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七年间赠与情人数十万元 妻子诉请返还获法院支持
本报讯 男子阿明在与妻子小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学同学兰兰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下一女,世明前后转账数十万元给兰兰。小燕得知后痛心不已,诉至法院要求兰兰返还并支付利息。前不久,藤县法院审结了该起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
丈夫出轨并赠与情人钱财
女子小燕十多年前与男子世明相识并恋爱,并于2004年11月登记结婚。
2012年,世明在广西某公司项目部工作,其小学同学兰兰属项目部临时聘请人员。因工作上的关系,两人来往次数越来越多,发生了不正当关系,随后开始同居生活。2014年2月,世明与兰兰共同非婚生育了一个女儿。
从2012年2月开始,世明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先后71次转账给兰兰,合计78万余元。兰兰也多次转账给世明,合计17万余元。
2019年6月,小燕通过世明的银行交易明细发现了丈夫上述擅自转账的情况。获知真相后,痛心不已的小燕多次要求兰兰返还上述钱财,但均遭到拒绝。
2019年8月,小燕诉至藤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第三人世明赠与被告兰兰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兰兰返还78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
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庭审中,被告兰兰认为,其与第三人世明之间存在领导与下属关系、个人借贷关系、共同投资经营的合伙人关系,两人的往来款项均属项目资金往来、借贷、合伙投资性质,不能视为赠与。第三人转账明确标明学费、生活费部分,以及转账虽无备注,但实际用于女儿的学费、生活费部分,应视为抚养费,不能视为对被告的赠与。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小燕与第三人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与第三人的工资、奖金等合法收入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与第三人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在非日常生活需要处分数额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通过平等协商,与另一方取得的一致意见。
但是,第三人世明在婚外与被告存在不正当的关系,两人不但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公序良俗,而且第三人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数次将数额巨大的财物转账赠与给被告。被告明知第三人有配偶而与其发生不正当关系,共同非婚生育孩子,并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取得原告与第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原告与第三人的财产,构成不当得利,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根据第三人与被告来往的银行账目,被告实际取得了第三人赠与的财产61万余元,被告应当返还给原告。
原告小燕要求被告对不当取得的金额从每笔转账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被告不同意。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被告是恶意取得原告及第三人的财物导致赠与合同无效,被告与第三人均有错,因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应按照年利率6%计付利息给原告。考虑到第三人亦过错,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认定从2014年起每年支付金额的利息计算时间可从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19年支付的金额从原告起诉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兰兰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小燕61万余元及利息。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韦建忠 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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