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酿祸父亲顶包 保险公司拒赔10万余元维修费是否合理?

西江都市报 2019-11-29 09:27 大字

本报讯 儿子驾驶父亲的越野车发生车祸,父亲到场后报警声称自己为车辆驾驶人,交警遂认定父亲负全责。父亲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拒绝,由此发生纠纷。前不久,梧州市中院对该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作出了终审判决。

究竟谁是驾驶人?

2018年1月3日,柳青峰(化名)为其名下的越野车在某保险公司梧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2018年5月17日,柳青峰的儿子柳明浩(化名)驾驶上述车辆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接到儿子电话后,柳青峰到达事故现场,而柳明浩则离开了。随后,柳青峰拨打报警电话及通知保险公司,并称自己为车辆驾驶人。交警部门基于事故无人受伤、单方事故、案情简单等情况,根据简易程序办结案件,作出《处理决定书》,认定柳青峰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柳青峰的车辆经维修,共产生近10万元维修费。2018年6月,保险公司因对上述事故存在疑问,遂报警,交警部门展开复查,并作出《更正说明》,认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人为柳明浩。因与保险公司就车辆损失保险赔偿协商未果,柳青峰诉至藤县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施救、拖车费及车辆维修费共计10万余元。

法院认定

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合法

经审理,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不能离开现场是一般性常识,更是驾驶人的法定义务。根据本案证据证实,交通事故发生时的车辆驾驶人为柳明浩,原告柳青峰到达事故现场后,柳明浩离开事故现场,原告柳青峰顶替驾驶人向处理事故的交警和保险勘查人员作了虚假陈述。事发四个月后,经梧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介入,太平交警中队才发现车辆的驾驶人有误。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柳青峰、柳明浩的行为明显属于故意破坏和伪造事故现场。因柳明浩在事故中并未受伤,不具备离开事故现场的紧迫性、必要性,故对原告柳青峰认为柳明浩离开现场具有合理性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指出,《综合商业险条款》《投保单》中的免责条款等约定,保险人用明显区别于其他条款的加黑、加粗字体进行提示,且原告柳青峰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署名处签名,足以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依法发生效力。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车辆驾驶人或投保人负有及时并如实告知保险人事故的义务。本案中,柳明浩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并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而是由其父亲柳青峰顶包。柳明浩及柳青峰的行为直接误导了交警对事故的调查,时隔四个月后,天网、卡口等影像资料及其他能反映事故现场的客观证据灭失,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主观性较大,已无法准确、客观地查明事故的成因。综上,柳青峰、柳明浩的行为符合《综合商业险条款》及《保险法》对保险人免责的约定、规定,故被告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合法。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柳青峰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柳青峰不服,提起上诉,梧州市中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祝裕旺 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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