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奇争夫 活着时我是他老婆 死后别人成他老婆?
村委会先后开出两份意见相悖的证明
登记结婚7年后,广西藤县人廖女士的丈夫郭琛患白血病去世了,留下一处房产以及两处车位。然而,在丈夫死后,一个从未与廖某见过面的女子陈某妹宣称,自己才是郭琛的老婆。
三年来,廖女士的所有诉讼全部以失败告终。她不仅在现实生活里失去了丈夫,在法律关系中,与丈夫的7年婚姻关系也被彻底否定。连同失去的,还有名下房产的部分份额。
这起离奇的“争夫案”汇集了多处焦点:身份证号码以及名字互不相同的郭琛与郭庆森,如何被认定为同一人?廖女士与郭琛经民政局登记的婚姻,缘何被判无效?
“明明是两个不同的人为什么会是一个人呢?”廖女士始终不解,“他活着的时候我是他老婆,去世了别人却成了他老婆。”目前,廖女士已再次委托律师,继续这场争夫之诉。
丈夫病逝后“多”出个老婆
“从没见她出现过”
2016年8月14日,郭琛因白血病不治离世。不久,廖女士收到了来自法院的传票。名为陈某妹(曾用名陈秋梅)的女子向广西藤县法院提起了诉讼,称郭琛实际名字为郭庆森,与自己在1982年左右登记结婚,且并未办理过离婚,请求法院认定廖女士与郭琛的婚姻无效。而此时,廖女士已经与郭琛共同生活16年,登记结婚已有7年,并生育了一个女儿。廖女士的婚姻就此遇到了危机。
不过,对于陈某妹所称的登记结婚在民政部门并未查询到档案。根据广西藤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说明所示,“经查阅大黎镇民政办移交上来的婚姻档案,没有1986年以前档案,故无法查询”。而郭琛与廖女士的登记记录则能够查询到。
廖女士介绍,她与郭琛相识于2000年的一个朋友聚会,而后,郭琛开始追求自己。两人在一起后,于2003年生下了一个女儿,2009年在广西藤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姻登记资料显示,两人登记时的个人状态为,廖女士离异,郭庆森未婚。
廖女士称,当初与郭琛在一起时,郭琛“没什么钱”,在女儿出生后,两人曾在广东一家具厂工作多年,而后丈夫郭琛又与人合伙做玉石生意。再之后,郭琛身体状况不佳,患有白血病,最后于2016年8月14日不治。
面对陈某妹的起诉,廖女士称,与郭琛相处的这些年里,郭琛从未提及这个名字,她也并不知道陈某妹的存在。
廖女士也提到,在与郭琛在一起时,郭琛曾提到过之前有交往过几个女朋友,“但并没有提到过陈某妹”。另一次涉及丈夫过往的是一个上门找爸爸的男孩郭某宇的出现,“我当时问郭某宇谁是你爸爸,他说我丈夫就是,我也问了我丈夫这个孩子怎么回事,他说都是以前的事,早就没有任何关系了。”
多年婚姻被判无效
现实及法律中均失去“丈夫”
现实的身份证证件中所呈现的情况是,“郭琛”与“郭庆森”确系两个不同的人,名字不一样,身份证号码也并不一致。唯一产生交集的是,两人的户籍同在广西藤县大梨镇理答村邦香组。廖女士介绍,在与郭琛结婚后,于2010年也将户口迁入到了理答村,并曾在村中居住过一段时间,后期也多次回去。
当地藤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法庭上,陈某妹出具了“郭琛”和“郭庆森”的多个身份证件材料,以证明郭琛持有两套身份,同时出具了来自藤县公证处关于其与郭庆森亲属关系的公证书,以及来自理答村村委会关于“郭琛”与“郭庆森”为同一人的证明,并有“郭庆森”兄弟、妹妹出庭作证。
陈某妹还向法庭提供了1990年、1996年来自公安机关的户籍档案。档案显示,陈某妹曾用名“陈秋梅”为户主“郭庆森”的妻子,并有子女记录。判决文书中,法院认为,陈某妹于1982年前后以陈秋梅的名字与郭庆森结婚,虽未能提供结婚证书证实,但陈秋梅的户籍曾登记在郭庆森户内,并与郭庆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了三女一子,两人属于事实婚姻。由于没证据证实陈某妹与郭庆森曾通过诉讼或民政局婚姻登记机构办理过离婚手续,因此两人的婚姻关系一直存续。
判决文书还显示,郭庆森于1998年以郭琛名字办理新身份证,并与廖女士长期同居生活后,于2009年6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经查,郭琛就是郭庆森,郭庆森实质是使用欺骗手段以郭琛名义与廖女士登记结婚,构成重婚,属无效婚姻。
廖女士并不接受这样的结果:“如果郭琛是她老公,为什么不在他在世的时候来主张权利,却要等人死了之后呢?”而自己的婚姻经过了合法登记,理应得到保护。
廖女士在随后近两年的两次上诉中均败诉,相关法院均维持了一审判决。如此,廖女士不仅在现实生活中失去了丈夫,法律关系上,她与郭琛多年的婚姻关系也就此失去了。
名下财产被分割
追偿医疗费也败诉
婚姻关系的无效仅是廖女士“失去”的开始。紧接着,陈某妹又提起了新的诉讼,其向法院起诉,要求对廖女士名下的一处房产以及两个车位进行返还。
陈某妹认为,其与郭琛结婚后一起共同生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约定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郭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应属自己与郭琛的夫妻共同财产。
廖女士名下的该处房产位于广东中山市坦洲镇。廖女士介绍,该处房产购于2003年,由于供房原因,当初系借郭琛名义代买,“当时这个房子的钱都是我出的,他那个时候根本没钱。”廖女士称,2013年,由于郭琛病情不稳,也出于购房款的事实,郭琛向中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将房产的全部份额变更到了廖女士名下。
但法院认为,廖女士与郭琛共同生活期间所共同取得的财产应为双方共有财产,双方不存在赠与、被赠与的关系。另外,郭琛在死亡前并没有就涉案房产的份额与廖女士进行划分,法院认为,廖女士名下的房产应与郭琛平分份额,两人各占二分之一。而郭琛所占的二分之一则被认定为与陈某妹的夫妻共有财产,在该部分中,陈某妹也应当占据二分之一份额。
“我自己出钱买的房子凭什么要给她分?”廖女士说。但如婚姻诉讼一样,廖女士随后关于房子、车位的上诉同样被驳回了。
“既然婚姻无效,我不是郭琛的妻子,那郭琛在这么多年生病期间,陈某妹人在哪里?她有尽到妻子的义务吗?”在婚姻、财产等多场官司中全败的廖女士提起了新的诉讼,向陈某妹追偿其多年来对郭琛的医疗、债务等各项支出:医疗费用53万、护理费误工费19万、丧葬费2.2万、还债23万等合计97万多元。
但廖女士还是败讼了。法院基于前期婚姻及财产的诉讼审理判决情况认为,两人同居期间,财产存在混同,其照顾行为系基于维系双方同居关系和共同利益而进行。
“郭琛”是“郭庆森”吗?
村里人都叫他“妹庆”
这起“争夫案”的最大焦点在于:与其登记的“郭琛”与“郭庆森”到底是不是同一人。近日,记者来到郭琛户籍所在地藤县大黎镇理答村进行了走访。
多位村民向记者表示,对“郭琛”并不熟,但村里确有“郭庆森”此人,不过已多年不在村里生活,对于“郭庆森”是否有改名“郭琛”,村民们表示并不清楚。“我们都叫他‘妹庆’。”
记者在村里还见到了此前出庭作证的“郭庆森”弟弟及妹妹。
按照弟弟郭立德的说法,郭庆森是其大哥,陈某妹是其大嫂,在上世纪80年代登记结婚,当时两人登了记也办了酒,且从没离过婚。郭立德称,大哥通过一些途经办了新的身份,改名郭琛,后来带着廖女士回村,但家人并不承认她。“他改后的身份证显示他是1965年9月出生的,而我就是1965年11月出生的,我妈妈不可能两个月生两个孩子吧。”
郭庆森妹妹郭锦英称,郭庆森与陈某妹婚后,当年条件不好,大哥先到广东打工,大嫂在村里照顾孩子,直到孩子小学毕业后,也去到了广东跟大哥在一起。但其间,廖女士出现,争走了大哥,后来还改了名字。“廖女士之前就在我大哥的厂里,她不可能不知道大哥的婚姻情况。”郭锦英称,与大哥一直保持着联系和往来。“他最后的时候需要配骨髓,我们一家人都去配了。”
他到底是谁的丈夫?
家人:不想把他送“进去”
“郭琛生病需要付出的时候,她不主张自己婚姻,去世要财产的时候就出现了,如果我负债累累呢?”廖女士说,“郭琛活着的时候我是他老婆,死了后,别人成了他老婆。”
对于这一说法,郭庆森妹妹郭锦英称,一方面是郭琛身体不好,另一方面是如果构成重婚罪,家人也不想“把他送‘进去’”。“主要是廖女士太过分了。”郭锦英说,原本,既然大哥大嫂的关系已经如此了,大哥也病逝了,双方差不多就行了,但在大哥离世前以及葬礼时,廖女士的一些做法让人无法接受。
陈某妹儿子郭某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多年来,其一直与“郭琛”保持着往来,“有时候会去家里住一两天,有时候跟着他出差。”其称,去到家里时廖女士也在,但自己一般不怎么与廖女士搭话,叫“郭琛”则为“爸爸”。
郭某宇介绍,尽管父亲跟他人一起生活,“但这是大人之间的事”,而其母亲与父亲郭庆森在十多年来的确没有联系,均是通过自己作为中转,了解父亲的情况。郭某宇介绍,知道父亲从郭庆森改成了郭琛,但以为只是随便改个名字,与廖女士的关系也不过是同居关系,并不知道其与廖女士已经领了结婚证。
记者获得的一份陈某妹向当地藤县公证处申请亲属关系公证时的公证笔录显示,陈某妹称,“廖女士想要全部霸占郭琛的遗产,想通过诉讼要回我应得的部分遗产。”
记者也尝试与陈某妹本人取得联系,不过,家人在接听电话后,称不愿再谈,也不希望家人再遭到打扰。
村委会不是派出所
能证明两人为同一人吗?
在该案中,村委会的一份关于“郭琛”与“郭庆森”为同一人的证明在法庭上被作为了证明两人为一人的一项证据。而该份证据也成为廖女士最为质疑的一份证据。“村委会不是派出所,凭什么可以证明他们是同一个人,而法院还采纳了。”
记者在理答村找到了该名经办人江某某。江某某称是郭庆森邻居,自郭庆森结婚生孩子就熟识,关系一直不错,而后郭庆森与妻子陈某妹外出打工,多年来回村较少。后郭庆森带着廖女士回到了村里,还曾在村里居住过一段时间。
江某某介绍,这次回村后,郭庆森改了名字叫郭琛,“我们村里就有一个跟他名字同音的人已经死了,我还开玩笑说你怎么改了一个死人的名字。”而对于郭琛与廖女士的关系,江某某称,只是看破不说破,“别人的事我们不好多嘴。”
而在廖女士出具的一些证据中,盖有村委会印章的其他证明的描述,则又明确写明廖女士与郭琛是夫妻关系,还曾在村里居住,孩子也曾在村里上学,且该证明出具时间在前述证明之后。同一村委会所出证明显然出现了相悖之处。
对此,江某某称,自己只经手了前者证明,后面的证明另有他人。记者找到了另一名证明出具当事人,但其已经不在村委会任职,对于疑问并未进行回应。
那么在没有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的情况下,对于廖女士的质疑,法院为何也未对这一关键问题向公安机关调查呢?记者先后找到了一审及二审法院,但法院并未予以回复。
律师说法
廖女士已委托律师
将再次通过法律“争夫”
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认为,廖女士一案中,综合原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以及法庭的审理,在证明“郭琛”与“郭庆森”是否为一人时均没有来自人口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据,“即便陈某妹提交了村委会和公证处的证明,以及有人证出庭,但从证据效力来看并不足够权威。”
“从法律关系上看,如果两个人名字及身份证号码均不一样,那就应该是两个人,除非有户籍管理部门可以查证两人的户籍档案存在交集或变更的记录。”王英占说,“而如果不是一个人的话,廖女士所涉及的所有诉讼的关键节点也就能够解开”。目前,其已接受廖女士委托向检察院申请对该案进行监督。 红星新闻记者 杜玉全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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