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公告
2013年,原藤县国土资源局根据《藤县人民政府关于藤县二0一三年第八期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的批复》(藤政函〔2013〕237号)的文件精神,拟订了藤州镇津北西江桥头津北区碧水湾A、B、C、D地块,面积178240.3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增加容积率(由原2.0增加为2.9)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藤土出字20130167)。2013年12月20日,梧州市保盈投资有限公司与原藤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藤土出字20130167),合同条款约定,签订合同之日起60日(即2014年2月18日前)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截止至发布本公告之日,梧州市保盈投资有限公司都没有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藤土出字20130167)约定的时间缴交出让价款,已造成违约,又由于梧州市保盈投资有限公司因债权债务问题,2010年依法取得的藤州镇津北西江桥头津北区碧水湾A、B、C、D地块,面积178240.3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法院依法进行处置。广西藤县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竞得藤州镇津北西江桥头津北区碧水湾A、B、C、D地块,面积178240.3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土地管理、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17)桂04执恢3号之二〉、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桂04执恢3号之三〉、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18)桂04执恢24号之三〉、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桂04执恢24号之一〉、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18)桂04执恢24号之二〉、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桂04执恢24号〉、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19)粤0604执恢244号之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粤0604执恢244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解除原藤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20日与梧州市保盈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藤土出字20130167)。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于2019年10月21日前向我局提出。
特此公告
藤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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