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挖掘机淘金起风波 涉事挖掘机被“扣押”六年后终于交付申请执行人

西江都市报 2019-09-27 06:28 大字

本报讯 “想不到仅用一个半小时就解决了这起长达6年的‘骨头案’,真是太感谢你们了!”9月12日,在藤县东荣镇鸡滩村,申请执行人广西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律师对藤县法院执行干警表示感谢。当天,藤县法院出动干警20人,成功将涉案的停放了6年之久的一台挖掘机执行到位,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租用挖掘机横生枝节

2011年11月,被执行人马某与申请人机电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约定机电公司将一台挖掘机出租给马某使用,租期24个月,月租金为27601元。机电公司交付挖掘机后,马某使用该挖掘机雇人在东荣镇鸡滩村的河道淘金。因在淘金过程中毁损了村民的竹根、田地等,双方就经济赔偿事宜发生纠纷。事后,因赔偿事宜未能妥善解决,村民遂将涉案挖掘机“扣押”在村中,一扣就是6年之久。

挖掘机被“扣押”后,马某未能按约支付相关款项。机电公司认为,马某拖欠的租金发生在马某、劳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为此,机电公司诉至法院,提出了要求马某、劳某两人返还挖掘机,并支付拖欠的租金等诉请。2015年5月,原武鸣县法院作出判决,责令两名被告共同返还机电公司的挖掘机一台,并共同支付拖欠的租金、使用占用费、违约金、代理费。

判决生效后,两名被告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机电公司遂向原武鸣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鉴于涉案挖掘机、被执行人住所地均在藤县,原武鸣县法院便委托藤县法院执行。

深入“现场”展开调查

接到委托请求后,藤县法院高度重视,多次派人到被执行人所在地寻找被执行人,均未果。此外,法院穷尽查控等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9月4日,藤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汉北,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黄云杰等人前往鸡滩村,就如何对涉案挖掘机进行执行一事进行调查。

“涉案的挖掘机并非马某、劳某的财产,是属于机电公司所有,他们只是租用了机电公司的财产。根据法院的判决,应当将挖掘机归还给机电公司。”在村中的小卖部里,吴汉北对各村小组组长释法道。

“对于你们要求经济赔偿的诉请,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吴汉北继续说道,“你们索赔的对象是淘金时损坏你们财产的相关责任人,并非机电公司。如果还有村民继续以此理由来‘扣押’挖掘机并阻碍执行的话,我院将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最终,在吴汉北等人的释法明理下,各小组组长表示将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确保执行行动顺利进行。

9月12日,藤县法院出动执行干警20人,前往鸡滩村对涉案挖掘机进行强制执行。到达现场后,执行干警按照预定方案迅速行动,分工合作,拉起警戒线,清理道路,同时,对前来拦路,企图阻碍执行的村民进行普法教育。一个半小时后,涉案的挖掘机被顺利交付给申请人。(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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