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岁女童溺亡石灰池谁之过? 藤县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本报讯 年仅2岁的女童不慎掉进邻居家的石灰池,溺水身亡,谁该为这个悲剧负上责任?是因女童的父母监护不力,还是因邻居对石灰池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前不久,藤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因幼童溺水身亡而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幼童掉入石灰池溺水身亡
小萍出生于2016年3月,一直跟随父母杨帆、冯如霜在藤县藤州镇某村生活。
2019年1月17日,活泼好动的小萍离开了父母的视线,跑到仅几米远外的邻居韦标广家玩耍。韦标广家后院有一方形的石灰池,深约一米,是十多年前建房的时候挖的。一直以来,韦标广都是用木板将池口覆盖。
当天,小萍在玩耍时不知不觉就走到了石灰池边上。因覆盖在池面上的木板多年未更换,日晒雨蚀后变得腐朽不堪,小萍一不小心踩了上去,结果就掉进了池里。
小萍的家人久久不见孩子的身影,焦急不已,便四处寻找并报警。最终,家人在离家仅几米远的石灰池里发现了小萍,让人痛心的是,此时的小萍已失去了呼吸。
痛失爱女的杨帆、冯如霜认为,如果不是邻居韦标广对石灰池管理不当的话,他们的女儿就不会因此失去性命。事后,杨帆、冯如霜多次要求韦标广赔偿,并请求村委、政府等部门予以解决。经藤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韦标广向杨帆、冯如霜支付了2万元丧葬费。
因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款项未能妥善协商解决,2019年3月,杨帆、冯如霜诉至法院,要求韦标广赔偿经济损失53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韦标广对两名原告的遭遇深表同情,但他也同时指出,事故发生时两名原告并未在家,他们作为小萍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这是造成小萍身亡的主要原因,两名原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监护人被判担责六成
法院指出,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在本案中,两名原告的女儿小萍生前系未满三周岁的幼儿,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两名原告理应对其承担监护责任,保护其人身安全。由于两名原告监护不到位,导致小萍跌落被告韦标广建造的石灰池溺水死亡,两名原告依法应对该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事发石灰池为被告韦标广所建造,临近居民区,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虽然被告在石灰池口覆盖有木板,但木板腐朽后被告未及时更换或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与小萍的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被告韦标广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及本案案情,法院酌定被告韦标广承担40%的责任,两名原告承担60%的责任。经核实,两名原告因小萍的死亡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共计260684.48元,由被告韦标广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104273.79元。
此外,法院指出,小萍的溺水死亡,的确给两名原告的精神造成了很大的损害,原告提出被告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应酌情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法院酌定为2万元。起诉前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2万元,据此,本案被告韦标广应向原告杨帆、冯如霜赔偿各项损失共104273.79元。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韦标广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帆、冯如霜各项损失共计104273.79元;驳回原告杨帆、冯如霜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祝裕旺魏朝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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