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10万元潜逃11年 藤县一乡镇干部获刑罚

南宁晚报 2019-07-13 06:46 大字

男子韦某金在梧州藤县乡镇任职期间,假冒村民名字先后6次签领林地流转租金共计102600元,潜逃11年后被抓获。近日,藤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了被告人韦某金犯贪污罪一案。

2004年至2008年11月,被告人韦某金任职于藤县某镇人民政府期间,下挂辖区某村民委员会开展梧州市林浆纸一体化项目首期100万亩原料林基地等工作。从2006年12月起,韦某金负责保管上述村辖区的林地流转租金存折,协助村民委员会将由上述林业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的林地流转租金发放到有关村民账户。2008年2月至10月间,韦某金假冒村民李某、李某某、黄某3人的名字分6次分别签领了3人账户内的林地流转租金56000元、36000元、10600元,共计102600元。韦某金骗得上述款项后除了少部分用于生活开支,余款则于2008年11月携往广东省广州市等地挥霍一空。2019年5月3日,韦某金在广东省广州市被民警抓获。

法院查明,韦某金曾因挪用公款于2001年12月被中共某镇委员会给予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曾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04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金身为镇政府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其保管的公共财物即存折内的林地流转租金102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相关法律规定,构成贪污罪。韦某金曾因挪用公款被党纪处分,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追究。韦某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韦某金有犯罪前科、案发后拒不配合赃款的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分别予以酌情从重处罚。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判决,以犯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韦某金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其退出贪污犯罪所得102600元。据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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