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车辆两年余拒付拖欠租金 法院判决承租人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西江都市报 2019-02-23 15:06 大字

本报讯 承租人以承租车辆陈旧、租赁前曾发生过交通事故等为由,拒不支付拖欠的9.35万元租金。承租人的抗辩意见是否有法可依?近日,藤县法院审结该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2015年10月,黄某、徐某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欧某签订《车辆出租协议书》。双方约定,甲方将重型自卸车出租给乙方承租经营,承租期限为两年,车辆租金每月5000元;在承租期内,所需的税费、车辆维护费用、维修费用等由乙方自行负责;如乙方违约,乙方应保持该车辆完好,将该车辆及相关证件还给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

签订协议后,双方到藤县公证处对《车辆出租协议书》进行了公证。承租车辆后,欧某共支付租金3.15万元给黄某、徐某。后因欧某未能按时支付租金,黄某、徐某在多次追讨未果的情况下,诉至藤县法院,要求欧某支付拖欠的租金9.35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返还车辆和相关证件。

庭审中,欧某辩称,黄某、徐某交付给自己使用的车辆过于陈旧,交付使用后,自己更换了较多的车辆配件,维修费用超过了10万元。同时,黄某、徐某未尽告知义务,承租车辆在租赁前发生过交通事故。签订协议后,欧某已经交付了保证金1.5万元给黄某、徐某,如果法院判决要求欧某交付租金,应当予以扣减。欧某请求驳回黄某、徐某关于支付租金、违约金的诉请。

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徐某与欧某签订的《车辆出租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经藤县公证处公证,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欧某提出车辆陈旧、使用后维修费用过高,以及不知道车辆以前发生过交通事故,故不同意交付租金、赔偿违约金,因合同约定承租后车辆维护费用由欧某承担,车辆陈旧及以前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与交付租金没有关联,故法院对欧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依据协议书约定的租金计算标准,欧某应付租金12.5万元,扣除已支付的3.15万元,尚欠黄某、徐某车辆租金9.35万元。

法院指出,欧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据《车辆出租协议书》第九条之约定,其应向黄某、徐某支付违约金2万元,并交还车辆及相关证件。因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故法院对黄某、徐某关于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欧某请求在租金中扣减保证金1.5万元,因欧某已构成违约,按《车辆出租协议书》第九条之约定,欧某无权请求黄某、徐某退还相关保证金。

综上,藤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责令欧某应支付黄某、徐某车辆租金9.35万元,以及违约金2万元,返还承租车辆及相关证件。

(林枝龙 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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