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村民小组 因补偿款起纠纷 藤县法院顺利执结一起“骨头案”

西江都市报 2019-01-26 15:07 大字

本报讯 1月16日,寒冬季节,冷风阵阵,但在藤县新庆镇政府会议室却上演了让人心暖的一幕。藤县法院院长石忠贵、执行局局长黄云杰,以及藤县新庆镇党委书记吴天品一同,为申请人送上执行款近18万元。拿到执行款后,申请执行人眉开眼笑。

两村民小组

为补偿款对簿公堂

据悉,讼争被征收的上垄塘位于广西藤县新庆镇高田村。2010年6月,藤县某公司与高田村A村民小组(以下简称“A组”)签订《征地协议书》,将上垄塘里面部分土地(共计13.321亩)予以征收。随后,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将相关补偿款拨付到A组集体账户。2012年1月,自治区政府将高田村B村民小组(以下简称“B组”)与A组争议的上述13.321亩土地征收为其他工程用地。2013年1月,B组申请对上垄塘权属进行调处,后县政府作出决定,认定上述13.321亩土地在征收前的权属,以及上垄塘外面部分10.789亩的权属属于B组和A组共同所有。A组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维持县政府处理决定。A组仍不服,向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市中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A组的诉讼请求。A组向区高院上诉,区高院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B组多次找A组协商,要求对方返还征地补偿款,但遭到拒绝。B组无奈,诉至藤县法院,要求A组返还款项并支付利息。

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讼争的13.321亩土地应由A组和B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因双方均无证据证实对份额有相关规定或特别约定,依据法律规定,应视为均等享有,即该征地补偿款359267.37元应由A组和B组各享有一半份额。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判决,责令被告A组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B组征地补偿款179633.69元及利息。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各部门聚合力

啃下“骨头案”

由于A组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B组申请强制执行。接到执行通知书的A组组长黄某无奈地说:“我也想主动履行义务,可问题是那30多万元的征地补偿款早在2010年就已分给各农户了。”

案件受理后,法院穷尽查找措施,均未发现A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加上其他诸多原因,案件一度陷入“执行难”的困局。

“我们各联动部门要形成执行工作的强大合力,才有可能啃下这起‘骨头案’,才能更好地维护申请人的权益。”石忠贵道出了解决难题的关键。

随后,藤县法院多次向县委、县政府汇报上述执行案遇到的问题,力争得到支持。最终,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努力,执行工作取得了新突破,申请人表示愿意放弃支付利息的诉求,法院顺利将179633.69元征地补偿款执结到位。

1月16日,本着方便当事人的原则,石忠贵、黄云杰等人驱车来到新庆镇政府,为申请人办理领款手续。手续办妥后,申请人B组的组长梁某松了一口气,说道:“还以为再也拿不回这笔款项了,现在我终于可以给村民一个交代了。”

(祝裕旺 全嘉瑜)

新闻推荐

梧州西江机场正式通航 已开通至北京、上海、长沙等多条航线

本报梧州讯(记者/潘登)1月23日11时20分,首架从北京起飞的客机缓缓降落在梧州西江机场,标志着西江机场正式通航。位于梧州市藤...

藤县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藤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