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幼儿进餐时被烫伤 法院判决幼儿园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西江都市报 2018-12-06 15:09 大字

本报讯 5岁幼儿在幼儿园吃课间餐时,被自己碗里的汤粉烫伤,到底谁该为这起伤害事故负责呢?对此,幼儿的父母与涉事幼儿园在法庭上争执不下。近日,藤县法院审结该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5岁的小杰(化名)系藤县藤州镇某幼儿园的学生。5月2日,在课间餐期间,老师将汤粉盛好,放在桌子上,没有发放筷子(勺子)等用餐工具,让小朋友等待教师指导集体用餐。此时,小杰将盛有汤粉的碗举起,汤粉淋在小杰的头面部、右肩、右胸壁等部位,造成烫伤。经医院诊断,小杰头面部、右肩、右胸壁烧伤,程度为浅2度。因赔偿问题未能协商解决,小杰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护理费共计18138元。

庭审中,被告幼儿园辩称,小杰的伤是小杰自行造成的,园方不存在过错、过失,不需承担责任。小杰的年龄应当能认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的结果,园方对汤粉没有摆设筷子及其他的餐具,已经尽到了应有的防范义务。同时,幼儿园认为小杰的父母在平时的家庭教育方面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作为5岁的小孩对冷热的温度应当有基本的判断。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未满6周岁的小杰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幼儿园生活学习期间,作为教育机构的幼儿园有管理、教育的职责,有义务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在课间餐期间,幼儿园疏于管理,没有尽到相应的防范义务,本应将汤粉留到适合儿童食用的温度再分发,但幼儿园却直接将高温的汤粉直接放在小杰面前的桌上,造成小杰端起汤粉时不小心被烫伤。法院认定幼儿园未尽到保护小杰人身安全的管理职责,其对小杰所遭受的损害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判决被告幼儿园赔偿经济损失3428元给原告。

(祝裕旺 罗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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