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承包金数额起纠纷 法院判决承包方需增加支付相应的承包金

西江都市报 2018-11-10 15:07 大字

本报讯 11月7日上午,藤县法院潭东法庭开庭审理一起林地承包合同纠纷并当庭宣判。法院判决承包方每年增加支付承包金58968元给村委,以剩下的22年合同履行期限计算,原告村集体经济收入将增加1297296元。

原告:

承包租金偏低不合理

2000年1月,藤县同心镇某村委与村民谭某伟签订了《关于某某村暗冲林场承包的合同》。合同约定村委将林场租给谭某伟管理,租期为40年,总面积为982.8亩,总承包金为50000元。合同签订当天,谭某伟将承包金50000元支付给村委。2007年9月,谭某伟、谭某宁两兄弟签订《关于均分暗冲林场协议》,该协议经村委确认同意。2017年12月,藤县林业局颁发林权证,确认谭某伟承包林地面积578.4亩,谭某宁的为404.4亩。

2018年,村委以实际每年每亩的承包金仅为1.27元,租金明显偏低,不合理、不公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将承包金变更为每年每亩80元。

法院:

原告诉求有法律及事实依据

案件受理后,藤县法院的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均不成功。因调解不成功,合议庭在合议后当庭宣判。

法院认为,谭某伟经招标方式中标,与村委签订承包合同,该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召开党员、村小组组长代表会议通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约18年,双方应继续履行。

法院指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具有履行期限长、投入产出周期长、受国家政策影响较大等特点,因此,在履行过程中难免出现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一些情况,需要双方进行适当的调整。

近年来,藤县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金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是客观的事实。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的承包金50000元,平均到每亩每年仅约为1.27元。但目前藤县新签订的农村山场林地承包金价格普遍已达到每亩每年50元至80元,即使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差距也特别巨大,这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也是双方当事人所无法控制的。现在,合同尚有22年未履行,还有较长期限,继续按原每年承包金标准履行将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村委要求增加土地承包金的请求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责令谭某伟、谭某宁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40年1月22日,每年分别增加支付承包暗冲林场的承包金34704元、24264元给村委,每年的承包金在当年的7月31日前付清。

(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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