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欠债近千万元不偿还 藤县法院依法扣押其名下七辆工程车

西江都市报 2018-10-20 15:06 大字

本报讯 藤县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拖欠郑某钦借款本金958万元及利息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10月17日,藤县法院执行干警迅速行动,对混凝土公司的7辆工程车进行查封、扣押,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17年11月,郑某钦将上述民间借贷一案诉至藤县法院。郑某钦诉称,其曾用某房地产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为混凝土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抵押。后因混凝土公司无资金还款,其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卓某辉便与郑某钦协商,由郑某钦借款给混凝土公司,让其归还到期贷款。双方商定借款金额为958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即月利率2%。

签订协议后,郑某钦分别于2014年12月22日和23日,向混凝土公司还贷账户转账60万元和898万元。卓某辉向郑某钦出具了加盖混凝土公司公章的借条。然而,借款到期后,混凝土公司不但没有依约定期限还款,还让其用户将应支付公司的货款汇入郑某丰的个人账户。

无奈之下,郑某钦诉至法院,要求混凝土公司还款付息,并要求郑某丰在其收取混凝土公司的销售款的数额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纠纷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混凝土公司自愿偿还郑某钦借款本金958万元及利息,此款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完毕;郑某丰在其存于农行账户存款余额45万余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郑某钦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看见调解书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混凝土公司仍分文未还,郑某钦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向混凝土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主动申报财产,主动还款。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混凝土公司名下有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2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5辆。

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车辆,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10月17日,藤县法院执行局组织执行干警迅速出动,前往混凝土公司查封车辆,并移交给申请人,让申请人自行进行保管。

下一步,藤县法院将委托相关机构对上述被查封扣押的车辆进行评估拍卖,所得款项将用来清偿被执行人所欠借款。

(祝裕旺 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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