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冒用他人信用卡领取5000元
本报讯发现自动柜员机里有别人未取走的信用卡,男子黄某文便冒用领取了5000元。前不久,藤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黄某文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7年10月6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文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县太平镇营业所的自动柜员机取款时,发现自动柜员机里面遗留有被害人黄某未取走的信用卡,并发现该信用卡账户可取款,黄某文便冒用该信用卡分2次共取走了5000元。
被告人黄某文被民警传唤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通过家属赔偿黄某的全部损失,将银行卡退还给黄某。庭审中,黄某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文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文诈骗他人钱财5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刑幅内处以刑罚。被告人黄某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文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悔罪表现及其所具有的量刑情节等,藤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温云兰 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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