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女方请求分割违建

西江都市报 2018-06-14 15:17 大字

本报讯离婚后,女子李某向法院诉请分割婚姻存续期间与丈夫一家私自加建的房屋,要求补偿16万元。李某的起诉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近日,藤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

原告李某诉称,其与被告叶某华于2007年9月25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李某夫妻俩与叶某华父母叶某辉、陈某莲协商一致,决定将叶某辉名下的位于藤县藤州镇河东荔枝塘的三层楼房加建至七层(建筑面积220平方米)。李某夫妻俩出资6万元,叶某辉、陈某莲出资7万元,还向李某母亲借款3万元。2016年8月、2017年3月,叶某华先后两次起诉离婚。2017年11月,藤县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李某认为,其与叶某华婚姻存续期间加建的上述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根据原告的出资及原告在加建工作中付出的劳动,原告应该享有该房屋的四分之一份额。现其与叶某华已离婚,故要求将其在上述该房产中的份额分割出来。因加建部分房屋现预估市场价值约75万元,原告不要房屋,故叶某华、叶某辉、陈某莲等三名被告应补偿原告18.7万元。除去2016年8月付给原告的2.7万元,三被告尚应补偿原告16万元。

藤县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被告叶某辉,该房屋于2000年建造,层数为三屋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建设规模为四层。2013年拆除第四层,加建至七层,但没有办理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房施工许可证。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房施工许可证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为此,藤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目前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祝裕旺 罗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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