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20元话费得2020元
本报讯男子明某到藤县太平镇某通讯部充了20元话费,但因店员操作失误,结果为明某充了2020元话费。随后,通讯部表示愿意支付200元“红包”,并多次请求明某协助撤单操作,但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通讯部诉至法院,要求明某返还2000元款项。近日,濛江法庭成功调解该起不当得利纠纷。
3月14日晚上,濛江镇男子明某到通讯部充了20元话费,在充值过程中,通讯部的店员因操作失误,为明某充了2020元话费。发现缴费金额有误后,店员随即电话联系已离开通讯部的明某,请求其配合通讯部的撤单操作。明某要求店员支付200元“红包”才同意协助撤单操作。店员认为明某的要求太过分,不同意支付红包。几天后,明某外出广东打工。
在接下来的一个多月时间里,通讯部多次通过电话以及微信联系明某,表示同意支付200元“红包”。但明某却不断提高金额,拒不配合通讯部的请求。无奈之下,通讯部诉至濛江法庭,要求明某返还不当得利2000元。
因争议标的额较小,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打算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此纠纷,为此致电联系明某。
“我不偷也不抢,凭什么要我返还?明明是通讯部的过错造成的,应当由通讯部自行承担损失。”接到承办法官的电话,明某表示其没有义务返还。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你也承认了原告诉称的事实,你的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不当利益返还给原告。”面对法官的释法,明某不为所动,挂掉电话并拒接电话。
第二天,承办法官进村找到了被告的父母,希望他们能说服明某,通知其按时到濛江法庭参加庭审。被告父母表示不知明某在何处,也没有其联系方式。
随行的村干部打通了明某的电话,承办法官接过电话告知明某:“如若你不按时参加庭审,法院将进行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如果法院判决你应当依法返还不当得利,而你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我们将把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你进行信用惩戒。同时,我们还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罪的,依法追究你刑事责任。”
几天过后,明某打电话联系承办法官,表示将委托其叔叔到法庭参加调解。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明某的叔叔当庭将2000元交付给通讯部,通讯部向法庭申请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在本案中,明某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获得了2000元的利益,其利益的取得与原告遭受2000元的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构成不当得利,故受益人明某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即本案的原告通讯部。
(周其昌 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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