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QQ威胁幼女实施奸淫

西江都市报 2018-05-19 15:11 大字

本报讯一男子利用QQ对未满14周岁的少女进行威胁、恐吓,迫使受害人三次与其发生性关系,最终该男子落入法网,受到法律严惩。近日,藤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性侵未成年少女的强奸案。

1981年1月出生的被告人张某海系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黄集镇人。2017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海利用其使用的两个QQ号分别添加被害人陈某某为QQ好友,并分别自称“张羽”和“周琴”。张某海为了达到对陈某某实施奸淫的目的,分别使用两个QQ号以“张羽”和“周琴”的身份上演“双簧”,用“张羽”对陈某某进行哄骗,用“周琴”对陈某某进行威胁、恐吓,逼迫陈某某按照“张羽”的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陈某某出于恐惧,被迫按照张某海的要求前往其指定的位于藤县县城的宾馆房间。之后,张某海先后两次对陈某某实施了奸淫。同年9月20日,张某海再次采用上述手法胁迫陈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次日,其在宾馆等待陈某某前来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查明,陈某某出生于2003年5月25日,案发时未满14周岁,系藤县某中学学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海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海犯强奸罪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张某海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应从重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藤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犯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海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

在本案中,受害人陈某某受到威胁和恐吓后,完全可以将事情告诉父母或老师,亦可以直接报警,但是她并没有,而是选择了听从被告人“安排”。可以说,其自身防性侵意识不强,家庭以及学校性教育方面的缺失等也是引发上述悲剧发生的原因之一。法官提醒,幼女自身要强化学习防性侵知识, 树立起自尊、自爱、自信、自强的品质;家长应提高责任心,以合适的方式对孩子加强性知识方面的启蒙教育。

(温云兰 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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